“物業管理”變“物業服務”釋放什么信號?
| 2026-03-12 11:04:59??來源:東南網 責任編輯: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|
全網關注的“物業服務”話題,有了積極回應!9日晚,全國人大代表樊蕓告訴記者一個好消息:住建部工作人員給她打來了電話,明確告知將著手把《物業管理條例》修改為《物業服務條例》,行業分類也由“物業管理”改成“物業服務”,納入國民經濟統計目錄。(3月11日《解放日報》) 物業由“管理”改成“服務”。這樣的更名,看似只是兩個字的細微改變,實則是對物業定位的重塑,讓其回歸服務本質。 近年來,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,物業糾紛不時沖上熱搜。究其根本原因,是一些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自身的身份定位認識出現偏差,常常以“管理者”自居,把花錢購買物業服務的業主當成管理對象,物業服務質量低下。所以,也就有了物業以“方便管理”之名,在門禁管控、停車管理上卡住業主,侵害業主合法權益;小區廣告位、停車位租金等公共收益成了一筆“糊涂賬”;收繳物業費則帶著強勢姿態等亂象。 實際上,從法律角度看,物業公司對小區秩序的維護、“管理”,本質上是基于業主委托的“服務”,源于業主通過合同賦予的授權,物業公司并不天然享有“管理”權力。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:“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,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、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,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。”換言之,物業公司的行為應當圍繞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而展開。 住建部門將把“物業管理”改成“物業服務”,無疑更明確地將物業定性為服務行業,物業公司是服務業主的服務企業,而非管理業主的“權力機構”,物業的責任邊界也將從過去模糊的“權力感”轉向更為清晰的“合同約定”與“法定義務”。這在客觀上有利于強化物業公司的服務責任,倒逼物業公司更新觀念,提升服務質量,更好地服務業主,而不是以一句“管不了”當成推諉扯皮的借口。 當然,也要看到,“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”。“物業管理”改為“物業服務”,只是回歸物業公司服務本位的起點,而非終點。物業公司真正由“物業管理”轉向“物業服務”,還需強有力的監管和更多規范制度保駕護航。比如,監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管,優化物業服務合同范本,明確物業服務標準,細化物業服務范圍,科學建立服務評價機制,暢通業主維權通道。又如,完善物業企業的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,讓業主對物業公司享有更充分的選擇權和說“不”的權利。再如,規范物業公司透明化運作,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機制,多渠道公示公開小區公共收益、物業公司收支賬目等事關業主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。(何勇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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